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成为热门话题,非法狩猎、贩卖、饲养野生动物带来的不仅仅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还将涉嫌违法犯罪。7月22日,隆昌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隆昌市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帀一万元并通过四川法治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个人爱好以饲养为目的,从刘某、王某夫妇(另案处理)处以200元价格购买缅甸蟒幼崽一条,双方在被告人李某工作的餐馆附近交易,2016年8月从网名为“四川消防总队”卖家(身份不详)处以550元的价格邮寄购得网纹蟒幼崽一条。
2017年1月、2月,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某商住楼自己宿舍内先后以350元、1400元价格将上述缅甸蟒、网纹蟒出售给姜某(另案处理)。姜某将上述两条蛇出售给罗某某、刘某某夫妇(另案处理)用以表演。经鉴定,李某出售的网纹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物种整体价值为5000元/条,缅甸蟒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30000元/条。
另外,在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以450元的价格在四川南充一卖家(身份不详)处购得缅甸蟒幼崽一条,2016年下半年又以150元的价格从一名女大学生(身份不详)处购得球蟒幼崽一条,后在饲养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管理不善,致上述两条蟒蛇被加温灯电死。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成都市双流区某小区被隆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宣判
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对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缅甸蟒、网纹蟒进行收购、出售其中I级、附录II各一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隆昌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寄语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诉讼活动,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希望通过本案引导社会大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构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生态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