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法院摩尼法庭受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原告李某辉与被告罗某聪系亲戚关系,2019年2月初李某辉同罗某聪协商由李某辉贷款开店一起做生意,李某辉贷款117000元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辉占60%股份、罗某聪占40%的股份,利益和损失各自按照所占股份承担。店铺开业后生意不景气,罗某聪提出退出导致无法继续经营。2019年6月,双方签订《开店散伙协议》,对各自承担的债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罗某聪应支付给李某辉55406.128元,协议约定罗某聪每月8日前向李某辉支付2638.387元。罗某聪按照约定支付了5个月的款项后就未支付,故李某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某聪一次性支付散伙协议确定的未付款43101.128元以及处理门市期间产生的房租、水电、卫生费、房屋转租中介费4064.8元。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发现双方是石厢子的彝族同胞,而且还有亲戚关系,遂委托位于石厢子彝族乡堰塘村的“石榴籽”调解工作室对该案进行调解,同时承办法官在现场提供法律方面的业务指导。在调解该案的过程中,李某辉提出与罗某聪之间还有借款纠纷请求法官和“石榴籽”进行调解。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对合伙协议纠纷和借款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由罗某聪在本月底前向李某辉支付已拖欠的散货协议确定的款项和借款,剩余一个整数3万元从2020年7月起每月底前支付2500元直至付清时止,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叙永法院“石榴籽”调解工作室自今天3月成立以来,坚持“调解一案,化解一片”,已成功化解多起纠纷,其在保障少数民族同胞合法权益、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饶兰兰 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