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屏山法院以执促和 执结1100万元涉金融纠纷案件

来源: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 吴亨 发布时间:2019-12-06 16:02:33

  近日,宜宾市屏山法院执行法官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倾力促使执行和解方式,成功执结4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结案标的1100万元。

  办案经过:韦某等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并由董某及两家公司担保。因生产经营中发生困难,致无力偿还借款,四笔借款本金累计900万元。

  2017101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再次就还款金额及方式达成协议,但韦某仍未履行。201986日,银行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某及担保人董某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外,考虑到案件多次达成协议,但都未实际履行的过往情况执行过程中,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必须要实际履行部分标的款,否则将采取更加强硬的执行手段。

  起初,被执行人对执行法官的“打招呼”并不在意,认为自己表面上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没有办法。但当执行法官仔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记录后发现,被执行人生意周转资金流水比较大,且部分转款款项不符合一般支付规律,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当执行法官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该财产的变动情况时,被执行人终于承认确有部分资金用做其他生意周转,但货款实际未收回的情况。

  125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在执行法官的倾力和解下,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并重新提供一定的执行担保财产,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新的执行和解协议。(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 吴亨)

责任编辑:赵博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