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筠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筠连县高坪苗族乡原党委书记王某辉犯贪污罪、受贿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辉在先后担任筠连县高坪苗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将因公支出后结余的资金予以侵吞、将个人因私支出费用作为因公费用报销、虚列工程项目的方式,侵吞公共财产共计230648元(实际分得96848元)。200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辉在先后担任筠连县联合苗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及高坪苗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标、工程款划拨、工作管理等方面为宗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等12人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先后60次收受上述人员现金共计42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辉退缴赃款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辉积极退赃,具有自首、有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对被告人王某辉退缴的个人违法所得46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未退违法所得59848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