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勾结,骗取扶贫资金57万余元(自己实得53万余元),且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28万余元。日前,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筠连县镇舟镇人民政府党政办主任、扶贫办主任、脱贫攻坚办副主任、脱贫攻坚办第一副主任(主持工作)、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站站长、农业政策性保险办公室主任、镇舟镇马家村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辖区4户村民名义,编造危房改造资料,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3万元;在组织实施某村整村推进(便民路)项目过程中,伙同他人以虚假报账的方式骗取国家扶贫资金4万元;在组织实施辖区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过程中,通过骗取、截留、索要等方式持有数十人的银行卡及密码,并分别以银行卡所有人名义购买农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后,虚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证明材料,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政策性保险金50万余元;上述非法款项中,被告人李某某实得53万余元。另,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宜,在项目、资金争取及工程管理、验收等方面给予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取、索取他人贿赂款共计28.8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赃款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从事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利用或者虚构农业保险,以虚假报账的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编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索取他人贿赂款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人犯数罪,依据法律规定,筠连县人民法院遂作出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4万元,对李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违法所得729897.45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的判决。(古静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