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隆昌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审理了隆昌市首例防疫口罩诈骗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颜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1月,被告人颜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虚构自己有渠道且有现货口罩待售的信息。2020年1月31日,被害人曾某经颜某某微信好友“帝颜”推荐,加上颜某某微信“林sir”,向颜某某订购口罩N95 1000只、3M 1500只、KF94 1500只、N95不带阀门500只,随即曾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向颜某某转款共计37750元。
颜某某收款后,随即用于购买“苹果11”手机、游戏充值等消费。2020年2月3日至6日期间,曾某多次催促颜某某发货,颜某某用自己另一个微信号“猴”,通过修改备注分别为“医疗设备批发”“顺丰速运”“宇宙无敌美媳妇”等名称,编造自己已经订购口罩或者正在发货等聊天记录发给曾某,直至拒回电话和消息并最终失联。
2020年1月31日,被害人刘某某经被告人颜某某微信好友“帝颜”推荐,加上颜某某微信“林sir”,向颜某某订购口罩N95 500只、3M 500只,后刘某某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向颜某某转款9700元。次日,颜某某借口不能发货,将该款原路退还刘某某微信。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颜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赔了曾某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曾某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隆昌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服判。(钟 艳 四川法制网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