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杨某等九人六年四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千到六千不等的罚金,没收作案手机9部。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甲、郑某、黄某、杨乙、袁某、李某、杜某、仁某均是吸毒人员,其先后50余次在云南省水富市、叙州区安边镇、屏山县书楼镇等地向他人零星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交易金额累计数万元。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他人9次运输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甲、郑某、黄某、杨乙、袁某、李某、杜某、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多人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是知是毒品而为多人多次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据各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丁如林 邓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