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袁进等18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首要分子袁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组织成员刘治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对扣押、查封、冻结的袁进等人的违法所得、孳息和犯罪所用财物,予以没收、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袁进为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纠集被告人江志伟、黄玉林在成都市郫都区(原四川省郫县)开设赌场,并先后安排、网罗其亲友被告人袁浩、周光福、袁芳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闾波等人加入,长期在该区域内开设“翻牌机”赌场,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袁进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江志伟、黄玉林为骨干成员,袁浩、周光福、袁芳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马大力、米才、刘治国、蒋元能(另处)、马小峰、张为利、周亮(已死亡)、闾波、郑稚鹏、刘光伟、张勇等十余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8年10月13日,该组织成员米才、刘治国、蒋元能为维护赌场利益,根据江志伟的具体指挥,在袁进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将滋事的参赌人员任某某殴打致死。事后,袁进与江志伟、黄玉林共同谋划,安排组织成员米才出面承担刑事责任,米才因此获刑十五年,袁进等组织、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江志伟未被追究责任,赌场得以继续开设,袁进及其领导的犯罪组织在当地得以巩固和发展。
为了确保组织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该组织制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和纪律要求,内部结构严密,成员分工明确,其中袁进指挥全部组织成员、掌控组织经济,并对组织成员具有奖励、惩罚的权力。该组织在存续期间,采取暴力手段,欺压百姓,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窝藏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死亡、1人重伤以及其它重大财产损失。同时,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后,采取投资房产、经营公司等方式,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在当地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为恶劣。
法院认为,袁进等18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属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