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隆昌法院官微消息 6月15日,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通过“云审理”方式远程视频公开宣判周天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以周天强为首的9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及7名非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十四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隆昌市法院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周天强先后纠集无业吸毒人员张伟、喻长江、陈正、徐李浩、郑生财、谢庆强、张古波、彭涛等人,在隆昌市范围内以帮他人“合法”讨债、收账为名,通过以暴力、言语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以反复滋扰、在公众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实施寻衅滋事;以暴力、拘禁等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实施非法拘禁的方式,充当“地下讨债队”,达到非法获取利益的目的,形成了以周天强为首要分子,张伟、张古波为重要成员,陈正、喻长江、彭涛、徐李浩、郑生财、谢庆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严重威胁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隆昌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天强、张古波、张伟、陈正、彭涛、彭光洪、林玉强、喻长江、徐李浩、郑生财、谢庆强、魏自强、晏家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天强、张古波、彭涛、陈正、魏自强、陈龙斌、苏建、钟友川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周天强、张伟、喻长江、徐李浩、郑生财、谢庆强在为他人收取债务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拘押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拘禁中殴打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天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周天强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据此,隆昌市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等,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四川法制网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