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筠连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和QQ视频提讯系统依法对李某某等7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全案判处罚金共计21.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纠集王某甲(另处)、王某、詹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翁某某、詹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十余名未成年女性,在筠连县城内的KTV等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并通过建立QQ群、定期培训、威胁殴打等方式对未成年女性进行管理,牟取非法利益数十万元。另外,该团伙还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8起,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以王某甲(另处)、被告人王某为主要成员,被告人何某某、詹某某、王某乙、翁某某、詹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等人为了牟取高额的不法利益而纠集在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集团内部有明确的组织分工,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而发展多名团伙成员、形成较为明晰的组织架构,经常性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方式为非作恶、树立威名,恶势力犯罪组织特征明显,且已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