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得荣县法院执行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得荣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巍 发布时间:2020-06-17 20:24:31

日前,得荣县人民法院“烈焰惊涛”专项执行行动小组抵达行动第二站——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顺利执结一起责令退赔案件,系我院首例公益诉讼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李某某、罗某某、罗某康、罗某德因盗窃刺柏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共同赔偿国家林业资源损失人民币11669元,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综合审判庭依法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

行动小组长途跋涉来至四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鹤庆县,到达当地后发现,被执行人所居住的乡村距县城尚有较远距离,且正在修路,路况很差,交通十分不便。为方便当事人,执行人员驱车赶赴被执行人居住乡村,向其送达文书、释明法规并反复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不利后果,敦促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案标的额11669元,将此案圆满执结,在执行案件的同时以案释法,使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深刻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林业资源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盗窃林木的一时贪念带来的不仅是环境恶化的危机,还可能是牢狱之灾。得荣县人民法院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秉承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以实际行动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张巍)


责任编辑:刘华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