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户”间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该案的调解处理得到了各方当事人、基层组织及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既是对少数民族地区涉土地矛盾纠纷处理的有益探索,也是人民法院将司法审判工作与扶贫工作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2020年3月,盐边县法院立案受理盐边县格萨拉彝族乡韭菜坪村村民陈某户诉本村毛某户关于农村土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陈家在2003年从云南省宁蒗县迁移到盐边县格萨拉彝族乡韭菜坪村,毛家收取陈家2000余元后,在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便将6块土地交给陈家耕种。2019年3月,双方发生争议,陈家认为双方是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毛家认为双方仅是土地经营权的出租,双方各执一词,都不愿意退让。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根据当地的风俗,发生此类纠纷一般先由双方家族协商解决,不能协商再由村组干部调解。该纠纷经村组五六次调解后均未成功,双方积怨越来越深,甚至由此引发殴斗。
盐边法院受理该案后,适逢疫情期间,承办人先电话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得知原、被告双方均为该院的“精准扶贫”对象,家庭人口较多,生活贫困。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该案不能就案办案,一方面因为原、被告均为贫困户,双方长时间陷入诉讼中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将严重影响两家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此案判决不管双方谁胜诉,均没有达到解决矛盾的目的,甚至可能使双方积怨更深,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为此,合议庭提出了以“司法扶贫”的理念,以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
一是实地走访明案情。本案发生地点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很多土地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土地流转经营等手续不规范。加之该案时间久远,没有证据,相关情况模糊不清。除了进行认真细致的法庭调查外,办案团队先后两次驱车100多公里的山路到格萨拉彝族乡韭菜坪村,实地走访,向双方当事人及乡村组干部了解情况。并到县公安局、县档案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做到了案情熟悉,情况清楚。
二是悉心阐明情理法。当事人双方是均是少数民族,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条文不理解,诉讼能力有限。曾因争议多次经乡村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对立情绪较大,法院组织调解时他们均认为自己有理,尽最大可能争取利益,边调解边反悔,多次争吵甚至抓扯,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办案法官先从“情”和“理”的角度给双方做工作,从古代“六尺巷”的典故到现代“和谐”“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结。随后,办案法官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从“法”的角度入手,根据双方所举证据,一一向双方阐明本案实际情况,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判决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等,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普法宣传,并找来村组干部、少数民族律师等及时翻译,配合调解,让当事人知晓相关的法律后果,疏导当事人的情绪。
三是现场查勘促调解。经过悉心的调解,双方均有了一定的调解意愿,办案团队趁热打铁,立即组织原、被告一同前往争议土地现场查勘,让双方确认所争议每块土地的具体位置。在办案法官组织下,双方经过多次、反复协商,终于在当日傍晚8时许达成一致意见。为巩固调解成果,办案团队立即赶往渔门法庭制作调解书及时送达给了各方当事人。
四是诉源治理提建议。通过该案的办理,办案法官了解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农民不仅是经济贫困,其法律知识也相对匮乏,处理问题的方法与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一定脱节现象,一旦发生纠纷诉诸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刚性的司法裁判,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尤其是涉农村土地经营方面的纠纷,若不能及时化解,将直接影响到争议农户的收入和脱贫目标的实现。为此,盐边法院向格萨拉彝族乡人民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妥善调解处理该争议的后续问题,并加强法治宣传和类似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近年来,盐边法院积极参加脱贫攻坚工作,在严格完成各项“规定动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做好“自选动作”,努力办好每一件涉及贫困户,尤其是涉及少数民族同胞贫困户的案子,切实解决矛盾纠纷,为辖区民族团结良好局面的维护和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做出了积极贡献。 (罗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