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珙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蒋某发出首份预处罚通知书,限其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再次逾期不履行,将对蒋某处以“罚款50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提前对蒋某发出“警告”。
2017年4月20日,蒋某与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每月800元的价格租赁其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截至2019年2月,蒋某实际使用租赁物期限为41个月。该公司向蒋某多次催收租金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蒋某于2020年2月17日前支付欠付租金32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调解书生效后,蒋某并未按期履行相关义务,2020年3月26日,该公司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及线下走访、查控,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进行查封,并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向法院交付该查封车辆,但是蒋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义务。
珙县人民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被执行人蒋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被执行人蒋某接到通知后表示,将尽快筹集资金,履行义务。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法院裁判文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都必须坚决执行。即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逃避执行,否则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法官的口头警告提醒不以为意,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极大增强了执行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