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仁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50名被告人的涉赌博犯罪案件。其中,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不等。
该案是迄今为止,仁寿法院审理的涉及被告人人数最多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1日,李某邀约佟某等5人为股东,在彭山开设赌场。同时,邀约彭某为赌场名义老板,雇佣被告人李某洪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寻找赌场工作人员、找赌博场地等,还专门雇佣了发牌、抽头、望风、头钱保管等人员。赌场每天14时至18时进行赌博,每日参赌人员20至50人不等,赌场日均抽头5万余元。截止2018年9月1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共抽头150余万元。赌场被查获后,代某、徐某、李某共凑资5万元给彭某,让彭某去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被告人杨某、徐某等人,多次在彭山、仁寿境内李某等人开设的赌博场所内聚众赌博。
2018年9月初至10月6日期间,李某、金某等人商定,继续按照彭山赌场的经营模式在仁寿开设赌场,赖某、李某某加入坐闲家当股东,同样邀约了“赌场名义老板”,雇佣了发牌、抽头、望风、头钱保管等人员。赌场每天14时至18时进行赌博,赌场日均抽头4至5万元,经营20余天,截止2018年10月6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共抽头80余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代某、徐某等35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等15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某、代某、徐某采用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代某、徐某在彭山开设赌场期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侵害了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活动,构成行贿罪。
仁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代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结合前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
据悉,此案实现了律师全覆盖,认真落实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文件精神,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法官释法:
什么是赌博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赌博犯罪分为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什么是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满足下面任一种条件即构成“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构成聚众赌博。(莫秀娟 周亚洁 张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