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16:00,受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苏成组织、领导的24人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二审宣判。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时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累犯、自首、坦白等情节,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从2010年以来,不断吸纳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充实力量,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苏刚等24人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实施了8起违法活动、62起犯罪活动,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9个罪。
一审庭审照片
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川1002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苏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2年,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苏成等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原审被告人苏成、苏刚等18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的认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及考量等问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过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讯问了各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合议庭经认真评议,一致认为:18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次二审宣判兼顾疫情防控实际,且因2名被告人取保候审、羁押被告人位于两处,采用了取保候审被告人到庭及羁押被告人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了宣判。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筹和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的协调帮助下,由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已驻所隔离的法警保障提解所需警力,整个宣判过程,秩序井然,宣判节奏平稳,取得了良好的宣判效果。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内江市首起审判生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市委、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内江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李 嘉 陈星吉 顾 勋 四川法制网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