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资中法院调解一起搭乘滴滴顺风车致人伤残的交通事故案

来源:资中县人民法院 作者:曾 真 发布时间:2020-05-29 16:38:23

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搭乘滴滴顺风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从共担社会风险平横各方利益为出发点组织双方多次调解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切实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889日,原告梅某通过滴滴顺风车(运达无限公司)平台发布出行信息,搭乘被告罗某某驾驶的轿车,由成都往内江方向行驶,行至厦蓉高速公路(成渝段)时,与魏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尾部相撞,造成梅某等五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被告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梅某等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原告梅某为一级伤残,系完全护理依赖,费用高昂。承办法官通过调解处理本案,及时落实原告急需费用,在滴滴平台公司已先行补偿的基础上,分别给被告罗某某及保险公司作调解工作,针对22万元限额的商业险,希望被告保险公司能依据实际情况以最大额度的调解,对被告罗某某释法明理希望其勇于承担责任,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经协商一致,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付原告梅某各项费用15万元(已履行),被告罗某某按照责任承担30万元分期支付。本案最终调解结案。(曾 真)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