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场儿童游乐设施日渐增多
其中儿童电动车深受小孩子喜爱
但在人来人往的广场上
驾驶儿童电动车也隐藏着诸多安全隐患
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两个未成年人在广场驾驶电动玩具车致七旬老人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未成年的监护人及电动玩具车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并当庭足额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以原告撤诉审理终结。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年过七旬的原告颜某在宜宾市叙州区某广场与人聊天,被告王某(未成年人,化名)与被告张某(未成年人,化名)驾驶玩具车玩耍时将其撞倒在地,随即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经救治后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后因原告家属与二被告监护人及玩具车经营者杨某就医疗费多次协商未果。同年11月,原告颜某将未成年人王某及其父母、未成年人张某及其父母和电瓶车经营者杨某起诉至法院。
法官来调解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父母和张某父母就未成年子女致人受伤是否应承担责任分歧较大,经法院多次调解,反复向王某父母和张某父母释法明理,最终王某父母、张某父母、玩具车经营者杨某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履行完毕。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
小叙这样说
城市的休闲广场是市民茶余饭后休闲、娱乐、健身的重要场所,休闲广场人流量大,也吸引不少经营者入驻。电动玩具车经营者看中了休闲广场空间大、人流量密集的特点,纷纷“圈地”经营,电动玩具车受众一般是10岁以下未成年小孩,小孩子心智不成熟,驾驶电动车存在一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成年人)与张某(未成年人)骑车致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责任,在广场驾驶电动玩具车本身存在意外风险,其监护人没有尽到谨慎选择相关活动项目的义务,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某作为玩具车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预见并防范电动玩具车在人数众多的广场玩耍的风险,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