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廖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2024年10月某晚,被告人廖某某在某餐馆一斤梅子酒下肚后,仍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他人往屏山镇其居住小区行驶。行驶至某小区外路段时,与李某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血送检,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7.37mg/100ml。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法官提醒:酒后驾驶不仅违法,而且极其危险。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公共安全。拒绝酒驾,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望广大人民群众从上述案件中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逾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