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夫妻缘分已尽,但抚养孩子责任未了,面对未达共识的培训支出,双方又该如何协商?
2022年,吴某(化名)和孙某(化名)在法院离婚后,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吴小某由孙某直接抚养教育。但在2025年时,吴某因未向孙某其支付抚养费,向越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当时,越西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每月承担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此后,吴小某在参加艺术集训及后续的集中高考辅导,花费数千元。孙某认为,吴小某参加艺术培训及高考辅导期间的费用支出、大学报名费费用巨大,吴某也应共同承担,故再次向越西县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吴某则表示其探望权未得实现,故而拒绝给付抚养费和培训费。
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就给付培训费征求吴某的意见,吴某表示对给付培训费的主张无异议,但是吴某依然认为,由于自己的探望权未能得到实现,所以,尽管自己有履行抚养费和培训费的能力,但不愿意履行。吴某进一步表示,给付抚养费和培训费其实很简单,只要让自己看到孩子,分分钟都愿意履行给付义务,法院总不能只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而罔顾自己的合法权益。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曲木尼古向吴某说明,关于孩子的抚养费和培训费的问题与探望权的行使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吴某和孙某之间,对探望权的行使有争议,可以自行协商或者提起诉讼确定。吴某仍然表示自己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关于抚养费和培训费义务就是对探望权遭拒的一种表达。
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阿格五切向吴某表示,是否共同分摊花销,应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长期以来,司法实践认定的教育费主要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参加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的费用,各种择校费等,是否分摊应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本案纠纷产生于离婚后的父母未能就有关款项支付事宜进行妥善沟通协商。实际上,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作为父母,仍应本着为孩子健康成长成才负责的态度,积极协商沟通,敢于承担责任。
阿格五切向吴某表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肯定是必须得到执行的,对于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的人,也得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数小时答疑后,吴某终于释怀,主动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