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内江市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法营业的房屋租赁纠纷,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由被告徐某某支付原告唐某某房屋租金7425元,并解除原门面租赁合同的调解协议。
2019年5月2日,唐某某与徐某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唐某某将位于内江某新城6号楼1单元1楼5号门面出租给徐某某,租赁时间从2019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1日,租金4800元每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中旬,徐某某停业未按时交房租给唐某某,经唐某某催收房租未果,双方发生争议。2020年5月6日,唐某某将徐某某诉至区法院,要求徐某某支付房租及违约金共计62370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件属于典型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主动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立即组织原、被告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本着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在平衡各方利益及考量新冠疫疫情对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基础上,让原被告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最终成功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梁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