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通过“三方庭审”平台,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宣判原宜宾市公安局副调研员、宜宾市公安局三级高级警长王正元受贿一案,被告人王正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正元于2011年3月至2016年9月任四川省珙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在此期间,王正元利用分管公安、住建、维稳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案件办理、民爆物品管理、容积率调整、职务升迁、处理群众阻工等方面,为四川华福投资有限公司、珙县昌宏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安福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天星桥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珙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宜宾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珙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股东及何森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01.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501.1万元,扣除其在案发前已退行贿人的款额,实际收受受贿赃款76.1万元,获得受贿款形成的利息50万元,共计126.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王正元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正元已退清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王正元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走到今天这一步,我非常的后悔,对不起组织多年的培养,没有守住底线,我认罪认罚。”被告人王正元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