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由是中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实现离婚自由,需要保证婚姻当事人的结婚自由。但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情形下,解除一段痛苦的婚姻,是为了有机会更好地建立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保障离婚自由也必不可少。
2021年2月14日,原告洛某与被告基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男方向女方给付了彩礼金180000元,2022年2月2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洛某于2024年12月20日起诉离婚,并请求基某返还彩礼180000元。
“我们已经数次发生了言语冲突,这样的夫妻感情属于确实破裂的情形,所以,我诉请人民法院解除我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返还彩礼。”原告洛某说到。
“为了维护这段婚姻关系,我已经四处求医问药,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给的180000万元彩礼已经用去了一大半,现如今剩下的也不多了,我还是坚持将婚姻关系延续下去。”被告基某说到。
法院: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所设定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价性,反映了家庭的经济职能和亲属共同生活的需求,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为目的,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彩礼纠纷作出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蒋阿依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导双方当事人调解,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终,达成了被告基某返还原告洛某彩礼90000元的协议。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明确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离婚争议的产生,归根结底可以归结到感情的变化。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