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西县普降大雪,气温降到了零点以下。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曲木尼古却为未成年人抚养费案穿梭于中所镇大街小巷。
申请人木某是一位四岁的未成年人,越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木某父母的婚姻关系作出了判决,其中对木某的抚养费一并作出了判决,确定木某的父亲周某于2023年11月起,每月向木某给付1000元的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判决生效后,周某却以判决中确定的自己的探望权未能得到木某法定代理人的配合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木某法定代理人遂向越西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越西县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周某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且数次在电话中向周某说明了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然而,在工地上做工的周某却一直以同样的理由表示拒绝。
1月10日,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曲木尼古在越西县中所镇街头找到了被执行周某,提出由申请人法定代理人与周某再次当面协商确定各自义务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再次就该案的执行提出了各自的意见。木某法定代理人称,自己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由越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却一直怠于给付抚养费,且出现了屡次导致木某哭闹的情形,所以拒绝被执行人探视。被执行人称,自己的确有履行判决的经济能力,但因木某的阻挠,导致自己无法行使探望权,主张未得行使探望权就不履行给付义务。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官助理曲木尼古向二位当事人说明,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显得尤为关键,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抚养费是确保其生活、教育和医疗等需求得到支撑的关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指向一旁玩耍的四岁的未成年人,再次宣讲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周某当庭给付了应承担的18000元抚养费,木某法定代理人表示将全力配合周某行使探望权。
“抚养费,给了,实在感谢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旁的木某婆婆说到。
“为人民司法,回应人民群众对于优质司法服务的期待,一直都是越西县人民法院的价值追求。”法官助理曲木尼古说到。
越西县人民法院自开展“司法大拜年”活动以来,越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重点针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等涉民生案件,着力打通“查人找物”最后一公里,将执行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机融合。以“不执行,就执刑”的理念,强力推进打击拒执罪工作。强化前端预防性告知措施应用,加强末端惩处性打击举措使用,对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依法及时移送侦查处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