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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花开·普法在线 | “按键伤人”要担责!

来源:天全县人民法院 作者:高彦雄 发布时间:2025-01-02 16:19:27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上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近日,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在“抖音”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纠纷案,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A与B恋爱期间,发现B背着自己与前妻C交往,双方遂产生矛盾。后C用B的抖音账号发布了以A及其女儿D照片为背景的侮辱性视频,并在评论区发布侮辱性文字。视频被多人转发并恶意评论,导致A焦虑抑郁两次到医院就诊。后A、D向法院提起名誉权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B、C向A、D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逐渐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的重要平台,同时也被一些人当成发泄情绪的渠道,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仍需遵纪守法。本案中,C在抖音平台上发表辱骂A、D二人的视频,并形成一定范围传播,造成A受到精神损害,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依法审理提醒广大公民要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自觉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要慎言慎行,依法文明使用网络,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健康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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