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康定市人民法院:为弱势群体撑起法律“保护伞”

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7 20:14:07

康定法院合同社区组织召开听证会.jpg

近日,康定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变更一起监护权案件,既维护了弱势群众的合法利益,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康定市法院协助社区与监护人签订委托协议.jpg

被监护人王某香和王某珍系母女关系,二人均为二级智力障碍残疾人,母女二人由亲戚龙某和罗某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行使监护权,代为监管王某香名下住房和铺面。2018年10月,刘某(申请人)与王某珍依法登记结婚。考虑到原监护人罗某已达68岁高龄,且龙某与罗某二人均已迁住成都生活,无法正常履行监护义务。2020年4月17日,刘某向康定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刘某为王某珍和王某香的监护人,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龙某和罗某二人代为监管的铺面租金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将上述家产的剩余部分和出租铺面全部移交给申请人。

实地走访了解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生活情况.jpg

在了解案件后,考虑到被监护人均为智障残疾人,为进一步维护王某珍和王某香母女二人的合法权益及今后的生活保障,承办法官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刘某居住地,实地走访了刘某和王某香、王某珍的生活状况,并对刘某为人情况向附近居民进行了详细了解。随后,康定市人民法院联合社区,召集申请人、被监护人、原监护人等到场召开听证会,共同协商母女二人的监护权及财产监管相关事宜,通过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最终确定将王某珍的监护人变更为刘某,将王某香的监护人变更为社区,由社区委托刘某代为行使王某香的部分监护权利和履行监护义务,社区不定期对刘某行使监护权情况进行监督,如刘某作出不利于母女二人的行为,社区立即收回相关委托

5月14日,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将王某珍的监护人变更为刘某,将王某香的监护人变更为社区。作出判决后,康定市人民法院协助社区与申请人刘某达成协议,就委托刘某履行监护义务和行使部分监护权利进行约定,力求最大限度的保护王某珍和王某香的合法权益。同时,帮助刘某与原监护人龙某和罗某,就二人代为监管王某香的家产和出租铺面租金进行结算,并达成协议;帮助刘某与铺面租户达成补充协议。至此,这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的变更监护人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康定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华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