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所某、四某故意杀人一案。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家雄担任审判长,甘孜州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邦勇担任公诉人。
庭审现场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某与四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四某为此及其他生活琐事时常与其母亲本案被害人德某发生争吵。2024年4月6日晚8时许,四某与所某在温泉附近见面并共谋杀害德某。所某携虫草锄前往德某家中,在二楼楼梯口使用虫草锄连续击打德某头部,致德某摔至一楼并最终身亡。
庭审详情
甘孜中院受理案件后,鉴于该案在当地社会影响恶劣,依法组成了由院长徐家雄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办理。合议庭依法为二名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争议焦点、庭审示证等听取了检辩双方意见。
开庭前,徐家雄院长召集合议庭成员,全面仔细阅读卷宗,认真研判案情,梳理案件脉络,把握案情重点、难点,充分做好庭前各项准备。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由审判长把控庭审节奏,并针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作案工具、致死原因等问题,依职权通知本案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鉴定人员的到庭说明,对于法庭更为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发挥重要作用。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故意杀人事实、赔偿谅解情节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证据质证,就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整个庭审程序规范、重点突出、过程流畅、条理清晰。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院院长带头办案,既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也是发挥“头雁效应”激发“群雁活力”传帮带作用的有力举措。此次院长开庭是甘孜中院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的具体体现,通过院领导带头办大案、要案、难案,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下一步,甘孜中院将继续发挥“领头雁”效应,坚持院领导带头办案,常态化推进院庭长办案制度,以“示范庭”为引领,进一步提高法院专业化建设水平,更好地推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