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婚协议是一种民间协议,并非法律规定的有效婚姻缔结形式,其履行更多依赖于双方的自觉、家族成员的监督以及社会道德的约束。近期,古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婚协议背景下,继父起诉继子索要赡养费及医疗费的案件。
基本案情
向某的妻子在1987年下落不明,向某与其女儿向小某生活在古蔺县太平镇太平村。1995年,已经生育三个女儿的廖某因想继续生个儿子,便将女儿陈某抱给向某养育。2006年农历冬月,因廖某失偶,廖某与向某协商自愿“结婚”,由向某到廖某家(位于贵州醒民镇)共同组成家庭,抚养子女。在双方亲友和村组干部的见证下,向某与廖某及其家族部分成员签订了一份《合婚协议》,其中第七条约定:“同母异父有对子女抚养之责,子女有对父母的赡养之德,不得有任何歧视”。此后,向某便与廖某及其子女共同生活,向某主要靠搬砖、修路、扛水泥等体力活挣钱养家,抚养子女长大。
十多年过去了,亲生女儿向小某,养女陈某、“继子”陈小某均已成家立业。向某逐渐年老,时常生病,认为子女嫌弃自己,生病后也不照顾。今年廖某将向某送到太平卫生院,预交500元医疗费后就离开了,因无人照看陪伴,无钱继续治病,向某在病情稍微好转的情况下回贵州醒民要钱看病,但被赶出家门,向某内心感到十分愤懑。为了解决赡养问题,向某试图与其“继子”陈小某协商,希望陈小某能分担部分医疗费用,但双方未谈拢反而引发了激烈的家庭冲突,后通过报警处理。
年近古稀的向某在自行解决无果后,将其亲生女、养女、“继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承担赡养费和已产生的医疗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向某暂住在其侄子家中。于是,随即前往向某的临时住所走访调查,得知向某患慢性病。为让老人的生活和医疗有着落,法庭迅速安排开庭,在案件基本事实得到明确后,法官抓住时机组织开展调解,陈小某认为签订合婚协议时其年龄较小且未签字,加之其生父去世时留有遗产可供其长大,对支付赡养费提出异议。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向某与廖某并非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签订合婚协议时,陈小某仅10岁左右,后向某以陈小某父亲名义履行了抚养陈小某义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陈小某应该履行赡养义务。法官与参与旁听的村组干部联合对向某、陈小某劝解引导,最终促使双方放下分歧,达成和解。
达成和解后,双方隔阂尚未完全消除,谁也不主动计算医疗费,承办法官到向某居住地进行了回访,了解情况后创建了微信群,以便督促三子女及时支付向某因治疗所欠下的债务、赡养费。截至目前, 三子女所欠的医疗费已全部支付完毕,赡养费按月支付。
本案中,由于向某和廖某未办理法律上的结婚手续,陈小某与向某也不存在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但是,自合婚协议签订以来,向某与陈小某一直以家人名义一起居住,在陈小某未能独立生活之前,向某客观上也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从当地老百姓朴素正义观和孝道文化价值观念出发,尊重二者之间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支持陈小某履行赡养义务,既为社会大众所认可,也有助于推动形成幼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社会风气。(古蔺县法院 王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