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将一台塔式起重机出租给被告公司,用于商业住宅新建项目工程。然而,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赁费,经过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公司仍拒不支付。原告公司将被告公司诉至屏山法院后,法院及时受理了此案。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深入了解案件矛盾,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经了解,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公司称目前经营困难,且此工程也未完全完工,还没有收到工程款,所以一直拖欠租赁费未能支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多年合作关系,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助商解纷”的办案原则,从双方合作的初心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出发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通过摆事实、释法律、明利害等方式,详细释明被告公司应担负的法律义务,强化其诚信意识、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催促被告公司及时支付租赁费。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沟通和释法明理,最终被告公司同意于春节前将租赁费全额支付。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同时,要注意合同内容的规范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合同约定不具体或实际履行过程粗放等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定期结算、及时对账,确保租赁费的催收与回款顺利进行。
法院在调解此类商业纠纷时,始终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要注意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