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企业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于2019年签订《施工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工程项目所需水泥,后双方经结算,被告还欠原告货款226,06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梳理卷宗材料和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告主观上并不是想躲避债务,而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较高,希望原告宽限还款时间。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主体都是企业,为了减轻企业诉累,本着“调解优先,助企解纷”的办案原则,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处理。对于双方在违约金上的重大分歧,承办法官从案件案情、情理和法理等多角度寻找双方之间的平衡点,劝说双方多从各自企业长远发展方面共同缩小分歧,实现互利互赢。
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原告货款226,060元,若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因调解而放弃的违约金。
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公平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承办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通过积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纠纷,大幅缩短案件审理时长,既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高效,满足了商事活动的司法需求,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护航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