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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期间生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郑添予 发布时间:2024-12-06 10:51:19

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立案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7月,被告王某驾驶重型牵引车行驶至屏山镇某路段时,与原告崔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摩托车侧翻车辆受损并受伤。事故认定:被告王某占道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崔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是河南某运输公司的司机,故原告崔某将被告王某及运输公司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法官受理案件后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另查明,在本次事故中,被告王某并非运输公司司机,实际系第三人孙某承租运输公司的重型牵引车雇佣司机,且发生事故车辆已投保。被告运输公司也答辩称因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事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此次事故系车辆租赁期间发生,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不是同一人,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考虑案涉当事人均在外地,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采用云上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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