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横江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
熊某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已患帕金森综合症多年,随着病情的加重,导致熊某现在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长期护理。在老伴过世以后,熊某的赡养就成为家庭关系中最激烈的矛盾,熊某实在没有办法,最终将儿女们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能帮助她。在收到案件后,法官立即和老人以及老人的五个子女取得联系,了解到他们并不是不赡养老人,只是子女之间没有就赡养老人的问题进行过良好的沟通。
法官深知赡养纠纷多掺杂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其他家庭纠葛,案情不重,但一经判决后,既不利于矛盾纠纷彻底化解,也不能很好督促被告主动履行。故承办法官主动从情、理、法的多维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循循善诱,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彼此的难处。经过法官三个多小时耐心、细心的劝说与调解,终于解开了子女之间的心里疙瘩,熊某的赡养问题也得到了妥善处置。
法官提示:赡养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关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实际案例中针对赡养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将审理重点放在调解和履行上,采取多项措施化解纠纷,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