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因肺炎入住叙永某医院治疗,后因肺部重症感染、I型呼吸衰竭等病转入泸州某中医院治疗后转至泸州某医院治疗,在泸州某医院治疗期间死亡,唐某家属诉讼要求叙永某医院赔偿21万元。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唐某入住叙永某医院时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其在该院住院治疗9天后由该院开具双向转诊书拟转至泸州某医院治疗,转诊过程中,因叙永某医院沟通不足致转诊不顺畅而转至泸州某中医院住院治疗2天后转至泸州某医院住院治疗10天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2型呼吸衰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疾病所致。唐某家属放弃尸检。但唐某家属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活动中存有过错。本案中,鉴定意见明确,泸州某中医院具备承担危急重症和疑难病诊治的能力,唐某从叙永某医院转入泸州某中医院符合诊疗常规,医方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加上感染所致,故法院以唐某家属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叙永某医院对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依法驳回了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