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110吗?我发现被执行人的妻子的车辆出现,可能被执行人已经返回家中,请你们派遣警力前来!”
“明白,请提供具体位置信息。”这段对话发生在申请执行人王某和古蔺县法院执行干警之间。
案情简介
王某与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曾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借款本息,但曾某某未履行义务,王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查询到曾某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查询到曾某某妻子名下登记有奔驰牌轿车一辆,且该车辆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到达现场后,面对执行干警,曾某某陈述现在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实在没有偿还能力。其妻子表示债务与她无关,她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帮助曾某某偿还。鉴于此情况,执行干警依法制作了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并要求对曾某某妻子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
在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后,曾某某妻子主动将所欠款项打到法院账户,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被执行人切莫心怀侥幸心理,以为财产在配偶名下或将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便可高枕无忧,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