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丨别让家成为暴力的庇护所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宛娟 发布时间:2024-11-25 17:09:00

201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正式施行

每年的11月25日

是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家暴不是家务事

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

共同责任

为切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改变实践中存在的“家暴就是自己家里吵吵闹闹的家务事”的观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近日,龙马潭区法院“泸法麒麟”志愿服务队在“11·25”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来临之际,走进春雨社区开展反对家庭暴力普法宣传活动。

1732525763283.png

活动现场,通过设立普法宣传服务站,以法治“摆摊”的形式,面对面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志愿者向前来咨询的群众发放了“反对家暴·守护爱”普法宣传手册,详细介绍了“什么是家暴”“哪些行为属于家暴”“遇到家暴后如何处理”及“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现场气氛热烈,许多群众在阅读了宣传手册后咨询道:“原来不是只有离婚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是不是只要我有证据就可以直接去找法院啦?法院会处理吗?”“起诉离婚不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只要发生家暴行为且有相关证据材料就可以来法院申请保护令。法院一定会依法受理,并守护好大家的人身安全!”针对其他群众提出的问题志愿者们也一一给予专业的解答。

1732525776737.png

此次活动有效的普及了反家暴的相关法律法规,加深了群众反家暴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为构建和谐安全的家庭、社区奠定了坚实基础。

人身安全保护令小知识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可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小知识吧!

Q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什么证据?

A

能够证明你遭受家庭暴力的任何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接警出警记录、报警回执、讯问笔录;亲友、邻居的证言;向社区、妇联民政等部门反映或求助的记录;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还有电话录音、短信、微信信息、视频;医院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

Q

只有在法院打离婚官司的时候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A

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Q

只有夫妻之间发生家暴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A

不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或者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之间发生家庭暴力都可以参照执行。

另外,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年老、残疾、重病,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均可代为申请。

Q

如果被申请人仍不违反人身保护令怎么办?

A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暴力绝非私事,而是全社会必须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如遇家暴行为,切勿怀着“家丑不可外扬”“忍忍就过去了”等侥幸心理,应及时站出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反家暴的道路上,我们每个人都是行动者。让我们携手并进,坚决对家暴说“不”,让每个家庭都能成为真正的“避风港”。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