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检察院提起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叙永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悉,被告人左某与陈某约定以每人每天人民币200元的报酬联系他人为陈某砍伐木料置办棺木。左某在明知被砍伐树木系楠木的情况下,与他人将2株楠木予以伐倒、剃枝制材,并将被伐2株楠木的树兜挖出。被告人左某等人在搬运楠木短料和树兜过程中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采伐的树木系楠木。叙永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还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叙永法院审理认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多具有数量少、野生群种小、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等特点,未按国家林业管理制度规定砍伐,会造成开发利用过度,资源急剧下降等不良后果。被采伐的楠木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社会用途广泛,经济价值较高,而被告人左某在没有任何采伐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采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对此,判决被告人左某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求左某按照叙永县林业和竹业局的植被恢复方案进行补栽补种,保证全部存活。
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为守护青山绿水作出努力。(叙永法院 胥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