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以案说法 网购需谨慎 | 25元的芦荟胶,多人售假受刑罚!

来源:江阳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   月 发布时间:2024-11-11 17:55:51

“双十一”来了,“剁手”需谨慎!

日前,江阳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在网络平台销售假冒芦荟胶的案件。

1731318970695.png

该案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凌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系湖南某商务公司、湖南某科技公司的总经理、实际经营者,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023年4月,在前述公司运营过程中,经被告人凌某某提议,根据谢某某决定,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凌某某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以商家名称“宁乡市某百货店”身份入住某网购平台,开设“某美妆店铺”,通过网络销售护肤品等,其中凌某某负责店铺经营管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负责店铺运营,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店铺采购。

2023年5月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凌某某采取选购多支更优惠或者送赠品等方式,以约25.25元/支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大量假冒某知名品牌芦荟胶通过前述网购店铺销售给全国各地的购买者,销售金额达57万余元。

1731318987839.png

2023年11月9日,公安机关从该公司及仓库内查扣假冒品牌芦荟胶14204支以及电脑主机2台、笔记本电脑5台。根据实际销售平均价格25.25元/支,查扣的前述假冒品牌芦荟胶货值金额达35.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0万元;“某美妆店铺”与被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正品芦荟胶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5名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57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美丽经济”的繁荣发展,美妆护理产品市场增长迅速,在激活市场活力的同时,假冒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在知名电商平台销售具有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护肤品,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损害商品声誉,还严重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该案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要注意识别,不要轻信低价商品,更要选择在正规店铺或渠道进行购买,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要及时合法维权。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