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因为吵架情绪失控,为了发泄就开她的车撞了路边车辆。”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月21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与前妻谢某发生争吵后,驾驶前妻车俩撞击路边小车致四车受损,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刘某与前妻谢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在争吵后情绪失控,于当晚23时40分驾驶前妻谢某的商务车,在富顺县富达路红路灯附近无故连续撞击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长安牌轿车,致使轿车向前发生位移,挤压到停放在前的两辆轿车,造成四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四辆汽车的损失共计5153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私愤,在公众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 ,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各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作出上述判决。(刘洪洲 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