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芦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以明确责任划分为出发点,厘清案件事实,切实维护与平衡消费者与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月7日,原告之妻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了被告出售的刺激越野项目,并于当日下午到店使用,驾驶前原告在被告经营场地内自行购买了意外健康保险。后原告(未佩戴头盔)驾驶越野摩托车搭乘其妻在通过一坡道时因越野摩托车在坡道上往后溜车,导致越野摩托车后翻在地,造成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后支出医疗费6933.08元,并且为处理面部疤痕支出5940元。同时保险公司向原告理赔了6726.22元。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
案件办理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在驾驶前签署了安全事故免责责任书,且系原告操作不当才引发事故,被告的工作人员也在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已经理赔,被告不予认可,面部修复费用也不能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越野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告作为盈利性专业场地的经营者,应该预见该类项目及设施所存在的风险,应从专业角度尽到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被告并未履行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未佩戴安全头盔,对自身安全保护的疏忽亦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至于案涉保险系原告自行购买,原告获得的保险赔付不能成为减轻被告侵权责任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的责任,赔付原告医疗费9011.16元。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户外娱乐体验项目的发展越来越多样化,新鲜、刺激的体验感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选择。作为户外体验项目的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在自身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范围内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为参加活动所购买的意外保险,是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消费者是依据保险合同取得理赔,而消费者与经营场所之间系侵权关系,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消费者获得的保险赔付并不能够成为减轻经营场所侵权责任的理由。本案明确各方责任、清楚划分法律关系,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督促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提高安全保障义务,助推户外经济的稳步、有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