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法院审结一起因二手车交易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4年5月,原告某某汽车公司与被告达成协议,以31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名下的一辆轿车。原告向被告核实了车辆贷款、车况和保险等信息后,支付了购车款。在被告交付车辆后,原告某某汽车公司将案涉车辆卖给第三人,该第三人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事后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中得知该车已经退保,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原告某汽车公司遂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金额赔付案外人。原告某汽车公司认为,被告擅自退保且隐瞒不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双方的买卖合同交易标的为车辆本身,未包括该车购买的商业保险利益。其次,原告某汽车公司在购入车辆时以及向第三人售卖车辆时,均应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宜,因未履行该通知义务而未能及时发现退保的事实,原告某汽车公司自身亦存在过错,按照与有过失规则,被告即便应赔偿损失也仅赔偿部分损失。
后经法官协调,双方达成共识,本案调解结案。
结案后,为进一步提升汽车企业合理经营能力,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法官根据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该汽车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买卖合同的内容,明确保险权益是否随车转让。企业在购入二手车时,应完善合同条款,明确约定若保险权益随车转让,卖方需保证车辆的相关保险在保险期间处于有效状态,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交易车辆保险状况等的审查和核实。在买入和出售二手车时,均应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单批改,避免因原车主擅自退保或保险过期带来风险,并在销售时向消费者详细披露车辆信息;三是进一步完善公司培训及内部管理体系。公司应加强对员工在车辆检测、保险审查及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员工风险意识和专业能力。同时,建议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优化交易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法官提示: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商业保险是否随车转让,若随车转让的,应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单批改。若不随车转让的,原车主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由新车主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商业保险。对于交强险,不能退保,只能随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