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无效婚姻当返还彩礼

来源: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 作者:邹庆霖 马玉玲 发布时间:2024-10-23 16:00:25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于2024年2月登记结婚,徐某向李某交付彩礼现金10万元、改口费2万元及部分金银首饰,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分居生活。今年8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费1万元。案件审理中,被告徐某要求原告李某返还彩礼、三金以及改口费。经调查发现,原、被告双方的母亲为同胞姐妹,李某与徐某系表亲关系,故本案的案由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

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为表姐弟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应当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由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双方均有一定过错,虽原、被告已同居生活,但同居时间较短,且双方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结合本地习俗,法院确定原告李某应当返还被告徐某彩礼款9万元。

法院遂依法判决双方婚姻无效,原告返还被告彩礼。双方经协商,原告自愿放弃索赔。判决后,原告李某当庭兑现。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对于婚约有一定意义,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充新的内涵。法院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将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返还比例,切实维护双方利益,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同时,婚姻是一种严肃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