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罗某与勿某原本是夫妻,婚后生育三个女儿,长女彭某1,次女彭某2,三女彭某3(现年9岁)。后因双方离婚涉诉,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长女彭某1、次女彭某2判由女方抚养,婚生三女彭某3判由男方抚养。判决生效后,婚生女彭某3一直随女方生活至今,男方未申请执行抚养权,亦未向女方支付过彭某3的抚养费,后双方就变更三女彭某3的抚养权事宜协商未果诉至越西县法院。庭审中查明,双方离婚后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女方称其有能力保障三个小孩的学习和生活需求,无需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婚生三女彭某3也当庭表明父母离婚时她是判给爸爸的,但爸爸从来没有来管过她,妈妈在火锅店工作,能满足她的经济和生活需求,坚决要求跟随妈妈生活。
裁判旨要: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其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应看本案中是否具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通过诉讼离婚,离婚判决本已确认了婚生女彭某3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但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积极主动履行抚养和教育彭某3的责任和义务,长时间缺乏与孩子的沟通和感情培养,存在疏忽,现婚生女彭某3已年满八周岁,其庭审中坚决要求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真实意愿;且彭某3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是客观事实,其生活已形成稳定的规律,确不宜改变其现有的生活、学习环境。相反,原告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明确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说明其经济上有把握保障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需求。综上因素,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彭某3的抚养权由其抚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抚养权变更的裁判原则:1、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这是抚养权变更判决的核心原则,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抚养权归属的变更是否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发展最有利;2、子女意愿原则,对于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其意愿在抚养权变更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3、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则,尽量维持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对于其成长至关重要;4、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原则,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经济收入、工作稳定性、健康状况、家庭环境等;5、其他正当理由原则,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变更小孩抚养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