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任某驾驶无牌汽车追尾张某,交警认定任某全责,后因修车费用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将任某诉至法院,涪城法院判决由任某承担全部的修理费用,任某未履行判决,张某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等方式,未发现任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加之任某前往外省务工,难以找到本人,涪城法院依法将任某纳入限高失信名单后,案件终本。
2024年9月,涪城法院终本团队在终本案件维护中发现任某新开账户中突然存入16万元,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官拨打了任某电话,督促其履行,任某不仅不履行债务,反而在电话中放话“老子一分都不得给,随便你们”。
基于任某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涪城法院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并冻结了任某账户现金25000元,任某这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心的提交了检讨书,这笔16万的款项也是任某在外务工所得的。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涪城法院将罚款金额降低至2000元,任某在当天将执行款和罚款一并缴纳。
法官温馨提示:终本不是剧终,案件终本后恢复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债务,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的处罚,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