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食用保健品调解身体机能,但有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售卖所谓的“保健品”,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某、刘某在成都市经营一家“鑫源保健”商铺,明知销售的性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在店内进行销售。2022年8月9日,肖某、刘某向林某某出售“美国玛卡”“男性增长素”“肾黄金”三个品种共计600元的性保健食品;同日,又向李某某出售性保健食品若干,收取货款8300元,交易过程中,肖某、刘某被执法人员挡获,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查获的性保健食品中均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添加的药物“西地那非”成分。2023年初至2023年8月,被告人刘某、肖某从一陌生女子处购买无相关凭证和来源不明的性保健食品用于销售牟利。刘某、肖某在接到张某某、格某某等下家订货电话后,按下家要求备货,并通过快递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分别向雅安、重庆、成都、达州、广元等多地的下家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肖某明知该性保健食品有毒、有害仍予以销售牟利,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肖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但仍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将西地那非加入食品中,打着保健食品的旗号进行销售,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食用这类保健品后,不但起不到强身健体的效果,反而易出现不良症状,危害身体健康。名山区法院严厉打击侵犯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对其他食品从业者予以警醒,广大经营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选择保健品,遵循医嘱,通过正当的途径进行购买,认真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