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在职期间未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合同纠纷案件,妥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1998年5月,原告王某就职于被告公司,双方于2000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24年知晓被告未按约定缴纳社会保险,并于7月4日向屏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予受理超过仲裁时效,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在立案审查阶段,承办法官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理念,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先通过电话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并约定时间“面对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方认可事实,并表示愿意支付社保补偿金。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说理、释法,原告同意调解,遂承办法官就支付社保补偿金的时间与被告方进行协商,最终通过承办法官做思想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本案中,王某入职后,公司依法应当主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相应费用,而被告显然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