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立案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双方当事人实际上系合伙人关系,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共同出资购买了设备,其中设备主要由原告甲公司负责管理和出租作业,被告乙公司会租借或介绍业务给甲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调解过程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原告甲公司情绪激动抵触调解“直接判就是,调什么调!”,被告乙公司“确实也没法调,法官你直接判嘛,判了该上诉就上诉就是”。法官:“你们不要激动冷静下来,特别是原告方,只是走程序,判决并没有太大意义,我希望的是能真正的、实质性的化解你们之间的矛盾,特别你们还是合伙人关系,俗话说和气生财......”。在法官耐心的劝解安抚下,双方当事人开始冷静思考倾听,法官“其实本次纠纷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只是因为你们是合伙人关系导致你们进入了思维的死胡同,我们首先需要厘清的是租赁关系,再去纠结合伙人关系间的矛盾,要一步一步,厘清争议焦点......”。法官遂将整个案情,耐心与当事人分析,并以举例的方式精准释法,帮助双方当事人真正了解到本案的症结之处,之后再以“背靠背”的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协商最合理最令双方满意的调解方案,经长达数小时的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圆满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