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华受雇于李某权,负责货车的装卸及跟车等工作。在一次日常工作中,张某华不慎从作业车上跌落,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具体为右侧第3-8肋、左侧第4-8肋骨骨折。张某华的CT肋骨三维重建结果显示,右侧第4-6肋、左侧第4和8肋完全骨折,右侧第3-5肋和第7-8肋、左侧第5-7肋不全骨折,后出院诊断为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第2-8肋、左侧第4-8肋骨骨折)。
【鉴定争议】
提起赔偿诉讼前,因举证需要,张某华个人委托鉴定,鉴定中心以出院诊断计数,认定12根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诉讼过程中,李某权指出,鉴定中心仅凭出院诊断即作出认定结论不严谨,因为无法排除出院诊断有笔误的可能性。前述CT检查明明显示系11根肋骨骨折,依据标准仅可评定为十级伤残,针对出院诊断与CT检查结果存在出入的情况,最好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参考】
承办法官汇同司法技术人员在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后提出建议:不用再次进行鉴定。
因为按照鉴定标准,若系11根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若系12根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肋骨骨折是11根还是12根,右侧第2肋到底是否骨折。最高效便捷的方式是,双方共同向医院申请调阅全部电子影像后,再咨询专业人员复核,以还原事实,结果认定更专业,且法院同样认可。双方考虑后一致认可该方案,目前正在向医院申请调阅影像复核中。
【法官释法】
司法鉴定是针对诉讼所涉及的专业问题予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行为。司法技术工作能够辅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司法鉴定的质量与效率直接关乎案件的质效。当事人在申请司法鉴定时,需对司法鉴定的费用及所需时长有明确认知,同时应当提前预判诉讼风险,避免盲目提起鉴定。纳溪区法院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构建司法鉴定“鉴前审查+以鉴促调”工作机制,着力强化对鉴定事项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审查,加大鉴前、鉴中环节调解力度,让诉讼服务更加利民、惠民、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