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
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关于执行
也有一些“无奈”
……
当事人1
我官司打赢了,也申请执行了,为什么钱还没收到呢? 怎么会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下落,为什么要我提供财产线索呢? 当事人2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可以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可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还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等。但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典型案例 马某某诉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后,因王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法官随即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并对其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并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一样吗? 与“执行不能”不同,“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由于其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相关部门不予配合执行等原因,导致法院执行困难的情形。具体表现为:查人找物难、财产处置难、排除非法干预难、清理历史欠账难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案件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执行难”是有条件执行,但因为种种因素导致执行受阻。就财产类执行案件而言,“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
“执行不能”案件 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终结执行 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④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转破” 即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由申请执行人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债务进行统筹和协调,使得各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平等受偿,有效弥补执行程序的不足。同时,“执转破”也有利于将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 需具备以下三种意识: 投资风险意识 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最终难免出现血本无归的结果,交易前应做好交易对象背景审查,选择信用度高、履约能力较强的人作为交易对象,并争取让对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来担保自身的债权,确保在交易风险发生时有担保财产可供偿债。并将担保财产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确保抵押效力。 财产保全意识 如发生诉讼,申请人可依法在诉讼前、诉讼中、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 配合执行意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执行措施,更有赖于申请人的积极配合。申请人在立案时可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的执行线索。虽然法院有多种手段,但作为与被执行人有过交集的申请人,也有着天然的优势。有效的财产线索的提供能为案件执行提供有效帮助,使得法院能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