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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法麒麟·司法为民再深化】 当执行遇上“家事”

来源:古蔺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3 12:01:13

家事案件执行,执的是“法”,行的是“情”。近日,古蔺县法院在执行一起涉赡养费纠纷案件中,寓情于执,情法并用,不仅帮助老人拿到了赡养费,也修复了老人与儿子间破裂的亲情。

2000年,罗某、周某与其生育的四个儿子约定,罗某由周甲、周乙负责赡养,周某由周丙、周丁负责赡养,并对农村集体承包土地进行分配。此后,罗某一直跟随周乙生活,周甲对罗某跟随周乙生活无异议,但二人因赡养问题、土地分配问题常常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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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罗某与周甲、周乙达成协议,周甲退还分配的土地后不再负责罗某生养死葬事宜。2018年5月,罗某与周甲因赡养争议起诉至法院。经古蔺县法院审理判决,由周甲每月支付罗某赡养费400元。判决生效后,周甲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罗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周甲。通话过程中,周甲态度蛮横,称:“我在2017年就与罗某达成协议,已经将土地都退还给她了,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判决我是不认可的,我是不会付赡养费的”。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至亲,加之赡养费需长期按月支付,处理不当可能会激化矛盾,罗某后续多年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于是,执行法官来到周甲家中,与其进行面对面沟通,从情理上加以开导,在执行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下,被执行人周甲态度终于转变,当即表示今后将按月支付赡养费。随后,还向罗某支付完毕欠付的赡养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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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善意文明执行,保护的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和传承的是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古蔺县法院将持续加大涉老年人权益案件执行力度,切实解决他们的“急难愁盼”。【古蔺县人民法院张杰,陈林(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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