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各自享有权利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不懂法而拒不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加强释法说理,让群众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也懂得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合江县法院执行干警在办理敖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孩子抚养费纠纷案件时,经过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电话沟通,发现其情绪较为激动,称有钱也不会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因是根本见不到孩子,觉得支付抚养费太过冤枉,并“放话”:如果申请执行人敖某某无能力抚养孩子,可以把孩子变更给他抚养。
执行人员对案件进行梳理,依据本案系调解案件推断双方矛盾不大。调解书中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约定了孩子由敖某某抚养,胡某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也约定了胡某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等。
因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数次电话沟通无果,执行人员决定实地走访开展工作。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人员顶着40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找到被执行人工作地点,再根据其同事告知被执行人家庭地址,辗转找到被执行人胡某某。执行人员仔细倾听了被执行人的苦衷、安抚被执行人情绪,后对其耐心劝说、释法说理,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的后果,同时,也告知,如果想要探视孩子,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也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探视权,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被执行人胡某某最终表示对本次执行无异议,也感谢执行人员耐心释法,主动缴纳了尚欠的抚养费2400元。
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向双方当事人都进行了说服教育,双方都表示会积极按照生效文书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