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老人赡养问题的纠纷日益增多,一些案件中的被告也是老年人,自己往往面临着经常要去看病、子女无力赡养、需要照管孙辈等问题,有些甚至需要他人照料日常生活。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成了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近日,泸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涉老年子女的赡养费纠纷案件。
94岁的陈某英在2年前瘫痪在床后,一直跟着小女儿梁某叙一起生活,但因陈某英三个女儿之间存在各种误会,互生怨气,大女儿梁某俊、二女儿梁某洪从未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赡养费,三女儿梁某叙劝说母亲陈某英将大女儿、二女儿诉之公堂。后经泸县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梁某俊、梁某洪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并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陈某英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3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先后通过背对背约谈双方当事人,走访邻居、生产队队长等方式得知,陈某英其本人有一部分小额存款被三女儿梁某叙占有,在诉讼过程中,三女儿梁某叙只字未提。母亲陈某英在瘫痪之前,一直跟随三女儿梁某叙一起生活,年轻时在经济和精力上对三女儿都照顾有加,且大女儿梁某俊现已年满70岁,无任何收入来源,自己都需要被子女赡养,如果每月还要支付600元的赡养费,确实存在困难;而二女儿也已离异,一直跟随儿子生活,在老家帮忙带孙子,无任何收入来源,故大女儿、二女儿没有按时给付赡养费。
执行人员多次找到大女儿梁某俊及二女儿梁某洪的儿子,释法析理,再多次和三女儿梁某叙从法理、情理上多次沟通。鉴于两位姐姐的实际情况,三女儿梁某叙同意劝导母亲对两位姐姐每人每月支付的赡养费从600元降为300元。
本案原是家长里短之事,每一句抱怨中都隐藏着亲情的羁绊和牵扯。若是千篇一律、机械性强行执行,不仅被执行人没有支付能力,而且因其年龄大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极易引发新的纠纷,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更无从谈起。办案人员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在执行过程中另辟蹊径,找准亲情案件的切口,畅聊母女情、姊妹情的当下和过往,在情理与法理的交融中让当事人体会社会伦理和法律责任,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体现了执行工作贴近群众的深度和温度。